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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法院发布4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2 20:30:33 点击量: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怀化法院始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怀化法院发布四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价值引领、教育示范功能,以司法之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之路。

  申请人姚某清系姚某照之父,系被监护人姚某、姚某雨之祖父。姚某照(男)与夏某仙(女)外出务工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先后生育一双儿女。2014年12月,两名子女随祖父祖母回老家生活。姚某照与夏某仙继续在外务工。2016年,夏某仙因与姚某照感情不和,遂离开了姚某照,并在此后另行与他人结婚生子。2016年后,夏某仙未看望过两子女,也未对他们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2020年11月,姚某照因交通事故去世。姚某、姚某雨由申请人姚某清夫妇抚养至今。2024年8月姚某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夏某仙对姚某、姚某雨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姚某清为二人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被监护人姚某、姚某雨的父亲姚某照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申请人夏某仙作为姚某、姚某雨的唯一法定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多年来不看望姚某、姚某雨,致使姚某、姚某雨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不宜再担任姚某、姚某雨的监护人。鉴于申请人祖父姚某清具有抚养能力,姚某、姚某雨多年来一直随申请人姚某清夫妇生活并由其实际抚养,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姚某、姚某雨在申请人姚某清夫妇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良好,可以认为申请人祖父姚某清具备监护姚某、姚某雨的资格和条件。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夏某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祖父姚某清作为姚某、姚某雨的监护人。

  本案系规范监护权行使的典型案例,母亲长期未履行对两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两子女实际由祖父母承担监护职责并支付生活教育费用,母亲已构成《民法典》第36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定撤销情形。法院依法撤销母亲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祖父为监护人,严格遵循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司法裁判补位家庭监护缺失,既以法律刚性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又采用亲属监护替代方案实现法理与人情平衡,对家庭监护纠偏和社会治理具有示范作用。

  2021年7月,周某(男)与曹某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周某甲由周某直接抚养,曹某某按6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022年12月周某甲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经就医治疗,病情得到缓解,医保报销后尚花费14余万元。因负担压力过大,周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月,以及要求曹某某支付一半的医疗费用和后期一半的治疗费和教育费。

  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确定抚养费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共担性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父亲与被告曹某某通过诉讼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现因原告身患急性白血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虽原告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其他人身保险理赔获得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但该情形亦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法定抚养义务。原告周某甲要求被告曹某某分担医疗费,因该笔医疗费已通过其他途径补足且略有结余,要求曹某某分担该笔医疗费缺乏必要性,但周某甲现身患重病,曹某某对其支付抚养费的标准理应提高,又因曹某某身患糖尿病,结合曹某某的实际情况,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确定被告按800元/月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调整应当以子女的生存权为底线,确保患病子女的必要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以父母的实际能力为上限,避免因机械的裁判导致“双输”的局面。本案中,选择折中的抚养费标准,既考虑到周某甲患病事实,也考虑到母亲也身患糖尿病需要治疗的实际情况。将子女的需求与父母的能力综合考量,达到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平衡父母利益的双重目的,体现法律对双方弱势地位的平等关怀,避免机械裁判加剧父母与子女的矛盾,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父母责任不可推卸,但承担方式可灵活调整的观念”。

  原告瞿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于2016年8月自行相识,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儿子瞿某甲。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23年9月,瞿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瞿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仍不愿意抚养小孩,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小孩,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考虑婚生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不准予离婚并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瞿某某和熊某某至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年后熊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要小孩抚养权,瞿某某也同意支付小孩抚养费,双方调解离婚。

  家事案件绝非简单的法律争议,每个案卷背后都承载着血缘纽带与亲情记忆。司法裁判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既要彰显法律刚性,更要通过修复家庭功能、重建亲子关系的柔性司法,构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屏障。本案中,法院通过引入家庭教育指导机制,让原、被告从“放弃抚养权”转向“合作式养育”,不仅有效化解了抚养权归属争议,更让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这场转变背后,折射出家庭教育指导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独特价值,它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款,而是教会父母在婚姻解体后,如何继续以爱为纽带,为孩子撑起成长的天空。

  救助申请人肖某甲系肖某乙(男)与吴某某(女)离婚纠纷一案的未成年子女。肖某乙与吴某某离婚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4年10月达成离婚协议,确定肖某甲由父亲肖某乙直接抚养。审理期间查明,肖某乙患有脑出血后遗症及高血压3级(高危组),已被评定为劳动能力丧失状态;肖某甲祖父、祖母年事已高,其中祖母系言语一级残疾人,均不具备抚养能力;肖某甲另有一姐姐肖某丙,现已辍学。鉴于肖某乙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承办法官依法引导肖某甲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中承办法官对该案件已调解,但考虑到肖某乙、其他近亲属的身体等情况,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对未成年人肖某甲抚养能力有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承办法官主动帮助肖某甲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肖某甲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根据“救急救难、应救尽救”原则,结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实际需求,依法审批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用于保障该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教育支出,切实发挥司法救助维系生存权益的托底功能。

  司法救助作为“民心工程”,承载着纾解民生困厄与传递司法温情的双重功能,尤其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既是破解生存困境,也是护航健康成长的关键机制。本案中,承办法官立足审判职能延伸,主动识别困境未成年人现实需求,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生动诠释了司法人文关怀的温度。2万元司法救助金的精准发放,既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教育权益筑牢物质保障,落实特殊群体优先保护政策,更是通过个案强化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共识,实现司法救助从物质帮扶到价值引领的效能升级,彰显法治守护民生底线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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